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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3790号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成祥,李玉辉,陶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79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韩德礼,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杨,该××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侯成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姝,该××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陶继斌,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姝,该××员工。

被执行人:侯成祥。

被执行人:李玉辉。

被执行人:陶继斌。(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昊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成祥、李玉辉、陶继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79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5.1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代理

审判员  姬中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