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杨洲,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银华,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洲与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洲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洲如发现���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