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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829号

杨洲与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洲,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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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杨洲,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银华,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洲与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洲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银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洲如发现���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