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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68号

房连桃与刘学新、曹灵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房连桃,刘学新,曹灵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8号

原告:房连桃,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扬州市宝应县,现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学新,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曹灵梅,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连桃诉被告刘学新、曹灵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房连桃于2017年2月14日以庭外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连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房连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怀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