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8号
原告:房连桃,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扬州市宝应县,现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学新,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曹灵梅,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连桃诉被告刘学新、曹灵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房连桃于2017年2月14日以庭外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连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房连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怀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