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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3号

夏桂应与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应,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3号

原告:夏桂应。

被告: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彭家岭366号。

原告夏桂应诉被告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夏桂应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桂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