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3号
原告:夏桂应。
被告: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彭家岭366号。
原告夏桂应诉被告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夏桂应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桂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