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梅,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双建村**组**号。被执行人长沙红爹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宁乡县玉潭镇香山社区锦江路大玺门4栋A座170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宁。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镇向阳村刘家坳组。被执行人周小宁,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香山社区锦江路大玺门*栋*座****号。张建梅与长沙红爹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香、周小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01民终3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红爹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香、周小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梅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红爹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香、周小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建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