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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1292号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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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129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正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蓓,女,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