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199号
原告:陈忠健,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远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和桥路18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东裙楼1-4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
负责人:朱学银,总经理。
原告陈忠健与被告宿州市远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忠健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广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