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280号
原告:张丽华,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花家屯镇华东村华家屯95号。
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住所地: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10-3号,10-4号。
负责人:裴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 谈建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