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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5280号

张丽华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丽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280号

原告:张丽华,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花家屯镇华东村华家屯95号。

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住所地: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10-3号,10-4号。

负责人:裴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  谈建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