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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132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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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洲��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132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加斌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