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132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加斌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斌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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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洲��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132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加斌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