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案外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46号5-8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韦某,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卢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再审申请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韦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2016)粤0114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韦某不享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5号醉景阁1805号房产的1/2产权。2、被申请人韦某和卢某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有理有据,判决并无不当。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案外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洁明
审判员 张永枫
审判员 吴 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