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罗承桴,男,1973年12月7日生,赣州市上犹县。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赣县红金工业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罗承桴申请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承桴案款856150.0元,承担执行费10961.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8561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