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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督17号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毅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督17号

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培洁,回族,1972年7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

申请人:马毅,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黔0102民督17号支付令,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称被申请人已向其公司履行了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102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贵阳骐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