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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298号

谢卫红、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卫红,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谢卫红,女,1970年12月25日生,住赣县。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赣县体育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卫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谢卫红申请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卫红案款1466013.0元,承担执行费17060.13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刘剑东

审判员 赖敏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