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谢卫红,女,1970年12月25日生,住赣县。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赣县体育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卫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谢卫红申请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卫红案款1466013.0元,承担执行费17060.13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刘剑东
审判员 赖敏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