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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113号

孙永力与农安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1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永力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吉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安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农安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15)吉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做出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达成和解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