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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336号

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726执336号郭某某:你(或你单位)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津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3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附:执行员姜志霞联系电话139387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县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