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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34号

被告人丁庆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3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庆凯,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庆凯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丁庆凯酒后驾驶已过期临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山路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庆凯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0mg/100ml。被告人丁庆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庆凯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庆凯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庆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庆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庆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花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屠钰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