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执382号

黄春秀、廖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春秀,廖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秀,女,1970年4月2日生,章贡区。被执行人廖章峰,男,1975年3月26日生,赣县。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黄春秀申请廖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章峰应支付申请人黄春秀案款1364320.0元,承担执行费16043.2元,尚有13643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章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