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魏统贇被执行人陈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44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忠的配偶刘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21的存款人民币2163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