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68号原告苏广峰,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赤峰市。被告徐鸿渤,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罗小光,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
原告苏广峰诉被告徐鸿渤、罗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鸿渤、罗小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广峰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于2016年6月18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鸿渤、罗小光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徐鸿渤从原告苏广峰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600元,于2016年6月18日还清,由被告罗小光进行了担保,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徐鸿渤从原告苏广峰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对该笔借款进行偿还。原告苏广峰要求被告罗小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罗小光未超过担保期限,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鸿渤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苏广峰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罗小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徐鸿渤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鸿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玉惠
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友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