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244号
原告:李前坤,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洪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苏伟,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
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骥,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前坤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李前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前坤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大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巴秀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