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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856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陈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陈杰,郑仙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陈杰,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郑仙比,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郑仙比、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郑仙比、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16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浦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郑仙比、陈杰钱款人民币150,39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