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卓敬民,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99),汉族,现住三亚市**街**号*幢***室。被执行人符祥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58),汉族,现住三亚市**区**村。申请执行人卓敬民与被执行人符祥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督9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符祥忠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95.83元。支付令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月3日权利人卓敬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本案债务,被执行人符祥忠表示在2017年2月24日之前支付15000元,2017年4月底前支付10000元,余款在2017年年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卓敬民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才军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谢亚琼rvsw2vekjdwwezjdil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