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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111-2123号

03李成学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学,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111-2123号

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一: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政府南侧的城市广场下首层部分房屋,组织机构代码710937252。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被告二: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城第101、201号(一层、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002655X。

负责人:猪原弘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学诉被告一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