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921司惩2号被拘留人:石阿红,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拘留人石阿红在本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985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石阿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石阿红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时间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