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4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望徽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3930-1。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斌,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周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绩溪支行,账号为603XXXXXXXX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绩溪支行、账号为603XXXXXXXXXXXX的账户内存款166459.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