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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91号

万亚飞与胡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亚飞,胡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1号原告万亚飞,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胡怀春,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亚飞诉被告胡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亚飞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亚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献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