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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79号

于刚与王永波、刘世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刚,王永波,刘世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79号

原告:于刚,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东,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波,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刘世阳,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于刚与被告王永波、刘世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波、刘世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牛奶款2094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起,原告在被告奶牛场养殖奶牛,2015年12月27日离开被告养殖场。原告奶牛产出的牛奶由被告收购,12月份收购原告牛奶欠款20944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在夏格庄开办奶牛养殖场。2015年6月起,原告在被告奶牛场利用被告牛棚养殖奶牛,2015年12月27日离开被告养殖场。期间,原告奶牛产出的牛奶由被告收购,每月结算一次,12月份之前的奶款已结算,但是12月份被告欠款20944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奶款记录条、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牛奶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牛奶义务,而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波、刘世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刚人民币20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王永波、刘世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向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