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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75号之一

杨建帅、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帅,董小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75号之一

申请人:杨建帅,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董小青,男,汉族,现住。杨建帅申请执行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小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小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小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