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99号原告程志滨,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大专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吕晓燕,内邱县内邱镇至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英豪,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B座17层1717。组织机构代码:064663822053564。
负责人:李伯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滨诉被告孙英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滨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志滨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