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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行审字24号

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02行审字2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106号。法定代表人殷传军,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允建,男,系该单位科长,住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106号。委托代理人王敏,系大连市中山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中卫公罚(2016)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发场所的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卫公罚(2016)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孙海英

审 判 员  岳 静

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