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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恢77号之三

徐日海与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日海,张春莲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恢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徐日海,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德路。 被执行人张春莲,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日海与被执行人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案款39734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