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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财保2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双玲、代伟、邓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张双玲,代伟,邓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2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

负责人:戴四清,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张双玲,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代伟,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

申请人:邓亚兵,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双玲、代伟、邓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撤回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余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