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826号
原告:周超,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刘长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金。
原告周超与被告刘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周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超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