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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484号

王春玲、于海迪、于海鸥与刘桂洲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484号本院对原告王春玲、于海迪、于海鸥诉被告刘桂洲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88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吉088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全文中的“刘桂州”应为“刘桂洲”。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