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赖才鸿,男,1965年3月5日生,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红专路5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赖才鸿申请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赖才鸿案款266017.0元,承担执行费3890.25元,尚有26601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