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32号
原告:令狐世武,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住所地:桐梓县茅石镇兴桥村。
负责人:黎阳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世武与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友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玲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