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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行初45号

袁祖才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祖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8行初45号原告袁祖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佳木斯市光复西43号。法定代表人方东昕,区长。委托代理人田志强,该区法制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章永生,该区长安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祖才与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袁祖才以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祖才负担。

审判长  石广玉

审判员  吴海鹏

审判员  桑立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