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培,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6689592-8。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军、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700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