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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李智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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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5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580M。负责人严密,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李智,男性,汉族,1980年0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因与被保全人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智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智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李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院

书记员吴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