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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269号

刘铭东与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铭东,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269号

原告:刘铭东,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1幢。

法定代表人:陆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铭东与被告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刘铭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铭东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铭东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译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