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269号
原告:刘铭东,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1幢。
法定代表人:陆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铭东与被告常熟市春来衣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刘铭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铭东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铭东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译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