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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626号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626号原告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继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