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杨剑锋,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王云峰与杨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4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剑锋钱款人民币347,156.88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