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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47号

王云峰与杨剑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峰,杨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杨剑锋,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王云峰与杨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4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剑锋钱款人民币347,156.88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