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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1005号

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与肖福琳重庆硕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肖福琳,肖福剑,刘德菊,刘兴富,重庆硕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克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新城创业大道12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04-2。

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福琳,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福剑,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菊,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富,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硕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0-3号。

法定代表人:石世能,职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相,男,1957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福琳、肖福剑、刘兴富、刘德菊、重庆硕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克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2月8日向上诉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