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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98号

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许自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许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98号

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霄,董事长。

被告:许自辉,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自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返还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德惠市新概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崔英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