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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财保7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朱正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朱正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7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住址:齐河县城区齐贸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朱正训,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正训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潘店支行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出具《担保函》为自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正训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潘店支行的存款16万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