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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9号之一

李娇与被执行人高瑞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娇,高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娇。被申请执行人高瑞华。申请执行人李娇于2017年1月4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4000元及执行费50元。被申请人高瑞华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庭彬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普永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