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生于2011年8月30日,汉族,住千阳县。法定代理人杜某2,女,生于1986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系杜某之母。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2015年抚养费288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7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288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某自觉交付28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千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刘某给付杜某2015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沙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