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19号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陈立,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720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6月15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5年9月15日前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满良
审 判 员 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