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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行审19号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陈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陈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19号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陈立,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720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6月15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5年9月15日前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满良

审 判 员  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