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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2号

唐运根、刘雨姣与唐际兰赡养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运根,刘雨姣,唐际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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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2号申请执行人唐运根,男,汉族,1931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大塘村。申请执行人刘雨姣,女,汉族,1936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大塘村。被执行人唐际兰,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白仓镇大塘村。申请执行人唐运根、刘雨姣与被执行人唐际兰赡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5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并予以兑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5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向阳

审判员  唐春江

审判员  黄 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琳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