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343号之一

胡应章与麦润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应章,麦润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应章,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麦润年,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胡应章与被执行人麦润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5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3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69.1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支付本案执行费127.25元,余款741.85元支付本案申请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741.8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440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世俊 百度搜索“”